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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征求意见:泄露消费者信息拟最高罚1万

发布:谷谷编辑部 | 发布时间:2010-4-4

本报讯(记者左颖)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在其官网公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据悉这是我国出台的首个专门以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为管理内容的部门规章。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此前外地曾有工商部门要求个人网店必须办理营业执照,但在《暂行办法》里对此并未提出强制性要求。

  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使用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将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如果出现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部门应当提请网站许可地的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的接入服务。

  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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